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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

時間 :2020-09-04 訪問量 :2111
        為推進依法行政 ,進一步規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 ,貫徹落實生態環境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19〕42號) ,著力推動長三角區域生態環境執法統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 ,江蘇省生態環境廳製定印發了《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以下簡稱《基準規定》) ,本規定於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
一 、製定《基準規定》的意義
(一)執法一把尺
        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表麵是罰多罰少的問題 ,內核是公平問題 。統一執法標準帶來的優勢顯而易見 :規範市場環境 ,壓縮彈性空間 ,避免亂執法等 。《裁量基準》的出台 ,也讓跨界執法不僅形式上統一 ,執法尺度也一致 。
(二)製度化創新破題點
        為貫徹落實《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規劃綱要》和《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範區總體方案》的要求 ,滬蘇浙皖同步開展統一標準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製(修)訂 ,有利於推動形成統一規範的長三角區域生態環境執法監督體係 。
(三)響應形勢號角聲
        近年來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不斷調整完善 ,處罰金額上限大幅度提高 ,行政處罰裁量範圍擴大 ,對生態環境執法人員裁量權的行使提出了更高要求 ,需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變化 ,及時修改完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為執法人員提供明確的執法指引和規範 。規範行政執法裁量權的行使 ,也有利於激發市場活力 ,優化營商環境 。
二 、《基準規定》正式施行後請全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遵照執行
        江蘇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適用於全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的行政處罰裁量 。
三 、《基準規定》的主要內容
        《基準規定》包括正文和附件兩部分 ,正文共十七條 ,主要規定了裁量基準模式 、裁量因素 、裁量表種類 、裁量步驟 、監督檢查等內容 。附件為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表 。裁量表包括26張專用裁量表和1張通用裁量表 。專用裁量表分別針對違反環境影響評價製度 、建設項目“三同時”製度 、環境保護排汙許可管理製度 、現場檢查規定 、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汙染物 、違反大氣汙染防治管理製度 、水汙染防治管理製度 、危險廢物管理製度 、土壤汙染防治管理製度 、輻射安全管理製度 、環境監測管理製度 、第三方機構及違法責任人員的違法行為 ,做到常見環境違法行為全覆蓋 ,基本覆蓋本省曆年環境行政處罰違法行為類型 。
四 、我省各地經濟發展水平 、產業和規模存在差異在裁量中予以體現
        《基準規定》第八條規定了允許設區的市結合經濟發展水平 、產業及規模等實際,在裁量表確定的基礎上調整(增加或減少)罰款金額 ,調整幅度(增加或減少的金額)為法定最高罰款數額的10%以內 ,調整後的金額不得低於或者高於法定罰款數額 。作出相應調整的規定應當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備案 。
五 、《基準規定》施行的期待與展望
        執法標準統一後 ,三省一市就能在行政處罰上給出相對一致意見 。但要真正打破行政壁壘 ,推動區域環境治理一體化,僅靠統一執法還不夠 。實施統一的《裁量基準》 ,是用“一把尺子”加強生態環境的執法監管 。今後還要形成“一套標準”規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一張網”和“一個平台”監測評估區域生態環境狀況 ,讓區域聯防聯治效果更強 ,環境監管的通道開得更寬 。